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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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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的
提示性公告

2022-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大股东按约定履行的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杨一农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坦投资”)及大股东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以下合称“转让方”)的通知,转让方于2022年12月15日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1)第一次协议转让

2020年7月5日,转让方与宏坦投资签署了《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20年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各方分别与宏坦投资签署了《借款协议》及《证券质押合同》,奚方、丁煜分别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2020年8月27日,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出具了《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根据以上协议,宏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受让转让方15,611,544股公司股份。另外,协议还约定宏坦投资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向转让方提供无息借款合计35,00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中的合计62,674,983股股份质押给宏坦投资,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还进一步约定,转让方各方应将其质押的合计62,674,983股股份于解除限售后将该等质押股份或其他同等数量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或者届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给宏坦投资,宏坦投资应受让上述解除限售后的股份。同时,奚方、丁煜合计委托占公司总股本21.43%的表决权给宏坦投资,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合计放弃占公司总股本11.80%的表决权,保留15%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7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2)第二次协议转让

2021年6月8日,转让方与宏坦投资签署了《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奚方、丁煜分别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出具了《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之补充承诺》。

根据以上协议,宏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受让转让方15,611,544股公司股份(对应《借款协议》中的第一批解除限售股份或同等数量的其他股份),受托取得奚方、丁煜合计占公司总股本19.08%的表决权,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合计放弃占公司总股本8.88%的表决权,继续保留15%的表决权。2021年6月28日,上述15,611,544股股份完成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3)第三次转让期限延期

2022年11月15日,宏坦投资与转让方签署了《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最后一批股份转让期限改为转让方所持公司质押股份中的第二批股份全部解除限售且不存在过户障碍(即2022年12月14日)后,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7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

为履行前期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22年12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宏坦投资与转让方签署了《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22年股权转让协议》”),宏坦投资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所持的合计56,344,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公司股份。上述股份中的47,063,439股为前期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数量,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将转让数量增加9,281,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

本次协议转让交易价格为11.8元/股,协议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14元,交易价格不低于前一日收盘价的90%,符合要求。各转让方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5日,宏坦投资与奚方、丁煜分别签署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奚方、丁煜二人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各自应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或2022年12月31日孰早之日届满并解除终止。

2022年12月15日,宏坦投资与转让方各方分别签署了《借款协议之终止协议》,根据《2022年股权转让协议》和《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与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中金额相等的部分相互抵消。自抵消之日起,《借款协议》终止,对相关股份解除质押。借款方和出借方在按《2022年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份过户的同时,双方配合完成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质押股份的解质押手续。自解质押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借款协议》履行完毕并终止。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合计持股比例将低于15%,根据前期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之约定,弃权期限届满。宏坦投资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56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及表决权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56,344,845股,占展鹏科技股本总数的19.2968%。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8元(含税),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64,869,171.00元。

其中,各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权转让款分别为:

2、转让价款及支付

(1)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分别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132,973,834.20元人民币。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甲方各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2)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422,374,746.00元人民币。

(3)根据甲方各方与乙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乙方对甲方各方享有相应借款债权合计350,000,000.00元人民币。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于第(2)条约定之日,以该等借款抵扣相应金额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各方之间就借款和抵扣的部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不再相互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抵扣借款后乙方需向甲方各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余额合计72,374,746.00元人民币。

(4)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合计109,520,590.80元人民币。

3、公司治理

甲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让渡1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并促使完成甲方此前所提名的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甲方承诺其应促使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上述新的非独立董事议案时投赞同票。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大股东按约定履行的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杨一农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培荣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金培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11963********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公司任职:智能制造事业部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履行前期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培荣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38,71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26%,拥有上市公司表决股份24,315,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3%,具体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培荣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宏坦投资转让上市公司18,108,112股股份,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6.20%,持股比例减少超过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38,71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26%;质押股份数为19,28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1%。详细如下表: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金培荣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07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培荣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奚方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终止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奚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11021963********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公司任职:无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履行前期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奚方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29,926,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5%,拥有上市公司表决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具体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6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奚方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奚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926,042股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宏坦投资。

2022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奚方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宏坦投资转让上市公司14,016,308股股份,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80%。同日,双方还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奚方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应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或2022年12月31日孰早之日届满并解除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9,926,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5%;质押股份数为15,017,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4%。详细如下表: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奚方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07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奚方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煜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终止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丁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11963********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公司任职:无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履行前期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丁煜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25,785,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3%,拥有上市公司表决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具体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6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丁煜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丁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785,054股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宏坦投资。

2022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丁煜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宏坦投资转让上市公司9,716,635股股份,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3.33%。同日,双方还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丁煜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应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或2022年12月31日孰早之日届满并解除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5,785,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3%;质押股份数为12,939,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3%。详细如下表: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丁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07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丁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