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97版)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变动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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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常呈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6211971********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公司任职:智能制造事业部副总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履行前期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16,257,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7%,拥有上市公司表决股份10,210,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具体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宏坦投资转让上市公司7,601,525股股份,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60%。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呈建的持股比例将变动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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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6,257,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7%;质押股份数为8,088,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7%。详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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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常呈建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07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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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常呈建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一农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变动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一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031966********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公司任职:智能制造事业部副总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履行前期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与承诺并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一农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14,764,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拥有上市公司表决股份9,272,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8%,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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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一农与宏坦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宏坦投资转让上市公司6,902,265股股份,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36%。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一农的持股比例将变动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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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4,764,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质押股份数为7,339,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详细如下表:
■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杨一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07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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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一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世纪综合楼(大荣中心)2
号楼20层200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6号楼蓟门壹号大厦6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宏坦投资拟通过与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展鹏科技56,344,845股股份,占展鹏科技股本总数的19.2968%;宏坦投资拟通过与奚方、丁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协议》的方式,终止奚方、丁煜委托宏坦投资行使的展鹏科技55,711,096股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占展鹏科技股本总数的19.0798%。本次交易完成后,宏坦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87,567,933股股份,拥有上市公司29.99%的表决权。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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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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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坦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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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坦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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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西藏暄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41.66667%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王林江、李国祥通过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木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9.59%和3.91%的股份,同时,王林江、李国祥分别直接持有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84%的股份。王林江、李国祥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18%的股份,控制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6.67%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西藏暄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股东嘉兴硅谷天堂蓟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硅谷天堂翾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为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综上,王林江、李国祥为宏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王林江、李国祥简历如下:
王林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生,研究生学历。1986年9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杭州大学,任教师;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就职于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8年1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5年5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6年8月至今任职于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董事。
李国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生,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12月至2007年3月,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1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钱江硅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至今,就职于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7年12月至今,就职于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坦投资除本次交易后持有展鹏科技之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控制宏坦投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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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的核心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是用于投资的主体,以及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西藏暄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林江、李国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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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王林江、李国祥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系设立用于投资展鹏科技的主体,主营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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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020年、2021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2年1-10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对公司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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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履行其于2020年与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受让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五人的第二批解除限售股份或同等数量的其他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全部为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进一步巩固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的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事项:(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持有的展鹏科技19.2968%股权;(2)奚方、丁煜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同意与奚方、丁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
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1,223,0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6932%;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5,711,096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798%。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86,934,18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7730%,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7,567,9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曾接受的表决权委托终止。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及拥有表决权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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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奚方、丁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 金培荣(甲方1)、奚方(甲方2)、丁煜(甲方3)、常呈建(甲方4)、杨一农(甲方5)
受让方: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二)标的股份
乙方拟合计受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56,344,845股股份,占比19.296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所涉及的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三)股份转让的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8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拟为人民币664,869,171.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陆仟肆佰捌拾陆万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132,973,834.2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玖拾柒万叁仟捌佰叁拾肆元贰角)。
2、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422,374,746.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亿贰仟贰佰叁拾柒万肆仟柒佰肆拾陆元)。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中的3.5亿价款与甲乙双方于2020年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部分相互抵消。
3、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合计109,520,590.8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伍拾贰万零伍佰玖拾元捌角)。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交割(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以上交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为前提。
2、甲方各方共同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同意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并于上交所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各方应一次性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4、双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六)公司治理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承诺让渡1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并促使完成甲方此前所提名的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甲方承诺其应促使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上述新的非独立董事议案时投赞同票。
三、奚方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奚方
乙方: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二)主要内容
1、根据双方于2020年和2021年签署的《奚方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29,926,042股展鹏科技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至甲方向乙方分两批全部转让与其持有的展鹏科技15,017,846股质押股份同等数量的股份之日与2022年12月31日的孰早之日止。2022年12月15日,双方签署了《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按照前期约定将其持有的质押股份同等数量股份转让给乙方。按照上述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股份转让之日与2022年12月31日的孰早之日终止。
2、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丁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丁煜
乙方: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二)主要内容
1、根据双方于2020年和2021年签署的《丁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25,785,054股展鹏科技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至甲方向乙方分两批全部转让与其持有的展鹏科技12,939,767股质押股份同等数量的股份之日与2022年12月31日的孰早之日止。2022年12月15日,双方签署了《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按照前期约定将其持有的质押股份同等数量股份转让给乙方。按照上述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股份转让之日与2022年12月31日的孰早之日终止。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