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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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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承诺:

“本公司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控股股东,就信达证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1、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6个月内,如信达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信达证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信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一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信达证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信达证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信达证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信达证券,则信达证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信达证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泰创投、中天金投、昊天光电、前海运营、永信国际、中海信托、中国中材承诺:

“本公司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的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信达证券股份的持股期限:

1、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公司持有信达证券股份之日(2020年3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信达证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信达证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信达证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信达证券,则信达证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信达证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泰创投、中天金投、昊天光电、前海运营、永信国际、中海信托、中国中材承诺:

“本公司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的股东,就信达证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信达证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信达证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信达证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信达证券,则信达证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信达证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三)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前提、稳定股价责任主体

1.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本公司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上述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第二十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3.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4.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符合国资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日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回购公司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时,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日次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增持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的3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的60%。

3.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30交易日内)将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时,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各自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金额的30%。

(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如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 如最终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公司自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义务起,扣留其下一年度的与履行增持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现金股利,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义务所需金额相等。

3. 如最终确定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本公司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义务所需金额相等。

4.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等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事项

1.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除非交易对方在公告的购回期间不同意转让,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2.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下转106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