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7版)
(上接107版)
■
(2)信达期货
■
(3)信达国际
1)信达国际香港业务资质
■
2)信达国际境内业务资质
■
(4)信达澳亚
■
(5)新兴财富
■
(6)信风投资
■
(7)信达创新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开始持续拥有上述资质,不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达持有本公司股份255,1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7.42%,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状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经营范围为:(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信达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经营,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别。本公司与中国信达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状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控制的除信达证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1、控股股东”的相关内容。
截至目前,中国信达控制的除信达证券以外的其他主要境内子公司包括两类:(1)持有“一行两会”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分别为持有信托牌照的金谷信托、持有金融租赁牌照的信达金融租赁;(2)投资管理和实业投资,分别为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展”)和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其中,中润发展主要对不良资产及问题机构提供托管清算和重组服务以及围绕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进行相关投资和资产管理。信达投资是一家综合性实业投资公司。上述企业与公司均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国信达控制的境外一级子公司为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香港”),信达香港主要作为中国信达海外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平台。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信达国际是公司开展境外证券业务的平台,主要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与信达香港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截至目前,中国信达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从事证券类、期货类和公募基金类牌照业务的情形。中国信达下属二级子公司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本”)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成立了多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信分别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此外,中国信达控制的其他主要境内子公司中,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始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信风投资、信达创新存在相似之处。
信达资本及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历史沿革、过往投资标的、未来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如下:
■
信风投资、信达创新的历史沿革、过往投资标的、未来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如下:
■
综上,信达资本、海南建信等中国信达控制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上不存在股权关系,过往投资标的及未来投资计划与发行人下属信风投资、信达创新存在差异,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中国信达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投资业务,与信风投资、信达创新从事的直接投资业务存在广义上的相似性,但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竞争,主要由于:
1)股权投资业务系一般公司的通常业务,不属于需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而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需要监管部门许可,业务的开展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信达资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而发行人子公司信风投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除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外,还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二者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信达资本主要聚焦农业、大健康和绿色金融等业务领域,发行人子公司信风投资主要聚焦信息安全、能源和专项纾困等业务领域,发行人子公司信达创新为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另类投资业务,信达资本与二者的业务领域均存在一定差异。
3)从股权投资业务的广度来看,投资业务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的常见业务,具有普遍性,直接投资领域很广、标的众多,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未与中国信达控制的投资企业就相关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竞争。
4)中国信达下属从事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与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均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决策体制,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能够有效防范双方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时产生利益冲突。
此外,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12月20日出具了《关于出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函》,根据其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其未发现信达证券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中国信达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投资业务与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从事的直接投资业务不构成实质性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公司承诺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从事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义务致使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发生,本公司有义务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转让给发行人等),以尽快解决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有关的关联方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控制的下属企业、合营及联营企业均为公司的关联方。中国信达主要子公司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2)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
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直接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的相关内容。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的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系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内容,与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4)其他关联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18日修订施行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截止目前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截止目前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5)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存在交易或往来余额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
2、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中国信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每年审议通过当年《集团内部服务定价参照体系指引》,上述指引要求通过四种方式确定内部服务定价依据,一是利用协会定期披露行业数据,剔除偏差极大的样本,直接获取或计算费率的平均数、中位数等;二是利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规模和收入等数据,计算单个样本费率;三是向其他同业机构进行口头询问,了解市场参考价格;四是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时,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计算人员单价。中国信达与信达证券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现逐类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1)提供承销保荐业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承销保荐业务主要包括承销关联方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保荐服务及证券承销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因政策性债转股而持有企业股权的不构成关联方,因此中国信达未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关联方进行管理,本次从严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根据《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牵头管理费、承销佣金按融资方实际发行规模的一定承销费率进行定价。资产证券化项目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合作协议》,承销佣金按专项计划实际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定价。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不同类别的承销保荐业务及对应期间市场上相应类别承销保荐业务收取的费率或公司向非关联方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①金融债券
■
注:因公司金融债券客户主要为关联方,因此定价公允性主要通过与市场收费水平进行比较,市场费率区间摘自Wind数据,下同。
②公司债券
■
③资产证券化
■
注:1、因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开市场无法查阅发行费率,因此使用公司内部非关联方发行费率予以比较,其中2019年未承销非关联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向关联方收取的承销费费率均在2018年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
2、2022年1-6月未承销关联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各类别的关联方承销费率水平均在市场承销费率水平或公司向非关联方的承销费率区间内,公司根据同行业不同类型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费率以及类似公司相关项目经验,考虑项目执行的工作量、实际募集规模、市场行情、项目竞争情况及客户议价能力等多因素,参照市场费率与关联方协商确定费率水平。关联方采购证券承销服务均履行了内部程序,此外金融债及公司债券多采用承销团方式进行承销,信达证券所收取的费率水平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销机构收取的费率水平相当。
综上,公司提供承销保荐业务取得的收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提供经纪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部分关联方在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公司为其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并收取佣金收入,此外,公司部分关联方委托公司代其销售金融产品,公司收取代销佣金。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经纪业务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①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定价公允性分析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占比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费率水平在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公司制订了制定差异化佣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频率、资产规模、客户维护等因素,具体佣金收取标准由营业部与客户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②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定价公允性分析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占比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2022年1-6月公司未对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
如上表所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的费率水平在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收取的佣金率与金融产品类型、规模等因素相关,该佣金率经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参考市场化收费水平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3)提供资产管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主要系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私募基金存续期内收取的管理费。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按类别可分为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其中集合产品为一对多产品,关联方在产品存续期间支付的管理费率与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率相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余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①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
②专项资产管理产品
■
③基金产品
■
公司综合考虑资管产品的委托资产类型、投资政策、提供的服务类型、是否存在业绩报酬安排等因素,按照市场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的管理费费率水平均在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费率区间内,关联方采购资产管理服务均履行了内部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4)提供投资咨询及财务顾问业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投资咨询业务主要系对需求方的资产经营及处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另类资产管理等各类事项提供的专项、常规、定制研究服务。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主要针对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等各类事项。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与中国信达签署《综合业务服务书》,约定根据中国信达的需求,信达证券提供对资产经营及处置、股权转让、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非金收购、另类资产管理等各类事项提供的各类投行服务和专项、常规、定制研究服务。中国信达对该类关联交易设定专门预算,相关预算每年需报财政部审批,《综合业务服务书》根据批复的预算金额设定了每年提供相关服务金额的上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特定原则,签订业务合同。
提供投资咨询及财务顾问业务相关服务费系根据信达证券每份研究报告设定基础定价区间或不同职级人员的收费标准,根据关联方对相关服务实际需求,估算开展业务所需人员及时间跨度,综合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等因素,经市场化的谈判及参考市场行情后确定,与无关联第三方标准一致,定价公允。
5)购买关联方发起的产品、接受关联方出让资产使用权或提供的服务
公司接受关联方出让资产使用权或服务主要包括向关联方支付房屋及机房租赁款、代理买卖证券款资金利息、代销佣金等,亦包含在关联方存款、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①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公允性分析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向关联方租赁的房屋主要包括总部租赁的信达金融中心部分房屋、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信达期货上海营业部租赁的部分经营房屋等。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租赁支出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自2019年起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于业务及管理费中租赁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中核算,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支出因金额较小,上表未列出
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房屋主要包括总部租赁的信达金融中心部分房屋,上述房屋的租赁费用占比超过50%,系关联租赁的主要部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根据中国房价行情网数据,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附近的办公大厦月租金区间为345.00~499.57元/平方米。同时,办公楼租金水平受大楼新旧、承租时间、承租面积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租金在市场行情数据范围内,房租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②关联方代销公司的金融产品
由于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广泛、客户资源丰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代销支出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关联方代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的支出占代销费用的比例相对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关联方承销费率水平与非关联方承销费率水平无明显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③与关联方之间其他关联交易的分析
除上述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关联方代销公司的金融产品外,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起的产品、接受关联方出让资产使用权或提供的服务主要系支付的关联方代理买卖证券款资金利息、在关联方存款、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占同类业务的比例较小,不具有重要性,服务参考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具有公允性。
6)关联方购买本公司发起的产品
公司管理关联方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持有的相关产品规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7)受托管理的其他关联方产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管理关联方委托资产而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8)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
9)参与的年金计划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公司分别支付164.35万元、674.05万元、5,690.30万元和5,166.59万元至中国信达企业年金计划。
公司与中国信达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除正常的供款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2021年转让信达国际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权
2021年11月,子公司信达国际向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信达国际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93.61万港币。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经中国信达备案(信评备字2021第65号)的评估结果金额为准,该转让价格定价公允。
2)2017年转让12博源MTN1
2017年11月15日,中国信达以净价63.3118元/百元面值受让信达证券持有的面值为5,000万元的12博源MTN1。12博源MTN1系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发行的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总额11亿元,发行利率6.8%,期限5年,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1日,到期应付本息金额11.75亿元。2016年开始,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陆续违约。经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协商一致,12博源MTN1全部由中国信达进行收购。
中国信达作为全市场唯一收购方,根据债券的估值情况及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与包括信达证券在内的主要债券持有方进行沟通,并确定折扣率约70%的折价收购预案。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中国信达采取以银行间市场场内应急交易及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完成违约债券登记过户的创新交易模式,收购了国泰君安、中银国际等8家金融机构持有的12博源MTN1 5.8亿元债券及利息,收购成本4.17亿元,折扣率平均约为71.89%(因收购渠道及收购时间折扣率略有差异),其中:2017年11月15日,中国信达以净价63.3118元/百元面值受让信达证券持有的面值为5,000万元的12博源MTN1,交易价格3,500.00万元(含应记利息),折扣率为70%,转让价款已于交易当日全额到账。信达证券转让定价与中国信达同一渠道受让其他第三方的12博源MTN1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3)债权债务往来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
3、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联交易必要性
中国信达作为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在问题企业救助、国企主辅剥离、违约债处置、产业整合、上市公司纾困等方面完成了诸多重大项目,有力地支持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了金融稳定。在中国信达主业开展过程中,需要证券公司提供多项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专业服务;在资金筹措方面,亦存在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多品种融资需求,需要证券公司提供承销服务。
信达证券作为中国信达的子公司,证券业务牌照齐全,具备为中国信达提供证券服务的良好条件,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在不良资产处置服务方面的丰富经验。
中国信达与信达证券围绕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开展金融服务协同,是中国信达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打造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需求;也是信达证券以战略客户为抓手,发展另类投行业务,进行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经营策略,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关联交易公允性
报告期内,信达证券的主要关联交易系与母公司中国信达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严格监管。中国信达董事会根据要求设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对于中国信达的重大关联交易需中国信达独立董事对其公允性和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信达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公开披露合同细节。对于中国信达的一般关联交易和各级法人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需按季度向董事会备案,并报送银保监会。中国信达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抄送银保监会。此外,中国信达作为港股上市公司,其亦需根据联交所相关规则进行管理并披露。综上,信达证券与中国信达及其各级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受多方监管,保证了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中国信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每年亦会审议通过当年《集团内部服务定价参照体系指引》,上述指引要求通过四种方式确定内部服务定价依据,一是利用协会定期披露行业数据,剔除偏差极大的样本,直接获取或计算费率的平均数、中位数等;二是利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规模和收入等数据,计算单个样本费率;三是向其他同业机构进行口头询问,了解市场参考价格;四是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时,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计算人员单价。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或与非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执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如下: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承销保荐业务主要包括债券项目和资产证券化项目,项目的承销费率的定价在行业费率区间范围内,定价合理且公允,符合市场定价水平;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所收取佣金费率系根据公司的佣金费率政策确定,费率水平处于公司的整体费率区间之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的费率水平参考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与非关联方费率水平无明显差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合同条款无显著差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投资咨询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系按照归口部门各项服务类型的标准费率,同时考虑服务人员职级、服务时间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租赁租金价格系根据市场水平确定,与物业坐落地及周边写字楼每平方米日租金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代销佣金费率水平系根据市场代销佣金水平协商确定,与非关联方代销产品公司所需支付的费率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支付的关联方代理买卖证券款资金利息、在关联方存款、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服务参考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经营所需,符合正常的商业条件和一般的商业惯例,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或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执行,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关联方对公司利益输送的情形。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9年至2022年6月30日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做出确认,独立董事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合同的签署,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由交易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变化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下转1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