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2-06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4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JIN LI(李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6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34,000元(含税);故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因此,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P=20.52-0.05=20.4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2-06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4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晨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2-066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28名激励对象579.1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6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34,000元(含税);故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因此,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P=20.52-0.05=20.47元/股。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预留授予价格由原20.52元/股调整为20.47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价格调整事项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2-067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 14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68万股的0.3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28名激励对象579.1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11日实施完毕,故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预留授予价格由原20.52元/股调整为20.47元/股。
除上述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差异外,本次预留授予方案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15日
2、预留授予价格:20.47元/股。
3、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预留授予人员及数量: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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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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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6、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分别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率和获得批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个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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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率”=合并报表净利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其中合并报表净利润同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获得批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个数”中“获得批准”是指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或获得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若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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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预留授予的37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12月1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91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分别取授予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假设在可行权日后均匀行权)
3、历史波动率:16.3302%、16.8671%(分别取Wind同日公布的近1.5、2.5年的上证指数历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3657%、2.4773%(分别取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日公布的1、2、3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为基础计算得出的1.5、2.5年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2223%、0.2340%(分别取Wind同日公布的本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近1、2、3年各年度股息率为基础计算得出的近1.5、2.5年同行业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并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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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6、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成都先导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