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公司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应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变更前:
1、战略委员会:何文波先生、何文秋先生、唐秀娥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何文波先生;
2、审计委员会:胡继荣先生、冯玲女士、侯艳萍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胡继荣先生;
3、提名委员会:冯玲女士、何文波先生、任德坤先生,其中主任委员为冯玲女士;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德坤先生、胡继荣先生、何文秋先生,其中主任委员为任德坤先生。
变更后:
1、战略委员会:何文波先生、何文秋先生、唐秀娥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何文波先生;
2、审计委员会: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侯艳萍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罗妙成女士;
3、提名委员会:郭晓红女士、何文波先生、吴飞美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郭晓红女士;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侯艳萍女士,其中主任委员为吴飞美女士。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罗妙成女士、委员郭晓红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福光股份三号基地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511,050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文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任德坤先生、董事倪政雄先生、何凯伦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马科银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7、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7、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慧、陈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