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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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9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端木晓露女士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周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2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对第2项议案的表决。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星慧律师、严红娟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10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盛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裁定。

●公司分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山西融泰峰支付原告上海徽融租金人民币15,069,674.92元及违约金(以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9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上海徽融负担66,151.00元,被告山西融泰峰负担103,948.00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28.00元,予以退回。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3日、2022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2),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山西融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徽融租金15,069,674.92元及违约金(以租金15,069,674.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上海徽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9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70,099.00元,由原告上海徽融负担66,151.00元,被告山西融泰峰负担103,9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民终2633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28.00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