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
暨上市公告

2022-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8.5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2月22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10 月 3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0 年 10 月 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新化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新化股份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20 年12 月 11 日 ,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92.00 万份 ,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0万股。

6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授予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7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公司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7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每10股转增3股。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1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8.5万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为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437.9万股的0.3173%,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应思斌、胡建宏、张新利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2年7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调整为58.5万股。

公司于2022年4月20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张新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2月2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8.5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公司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