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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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2-093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4号)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通集团”)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6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8,455,849.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1,544,15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1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容诚验字[2022]100Z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近日,汇通集团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