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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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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2-07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午1: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588,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3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585,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2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808,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80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4%;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确定其2022年度工作报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231,586,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三年。关联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1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