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5版)
交易诚意金。本次标的股份完成划转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0,200.00万元。
3、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乙方系依中国法律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或自然人,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权利和能力。
B、乙方收购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并对受让标的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甲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权利和能力。
B、甲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3,884.30万股,上述股东所持的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022年12月24日,联顺科技与李松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3,80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8.6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青海华鼎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青海华鼎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展鸿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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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展鸿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4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华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岩路236号1幢109室-18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岩路236号1幢109室-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封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一致行动人:于世光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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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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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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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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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十样锦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十样锦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封先生,王封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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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十样锦无其他控制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封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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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样锦实际控制人为王封先生,王封先生实际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见本章节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于世光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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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十样锦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8月设立,未编制财务报表,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十样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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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应尽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12月23日,十样锦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
2022年12月23日,安胜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
2022年12月23日,溢峰科技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拥有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拥有上市公司58,497,739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机电国有、溢峰科技承诺将在上市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所取得股份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创东方富达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于世光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十样锦以20,000万元现金对溢峰科技进行增资并取得溢峰科技70%股权。十样锦通过增资控股溢峰科技取得其控股子公司青海重型持有的上市公司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0044%)以及溢峰科技、机电国有委托给青海重型的上市公司3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20%)的表决权。
上述交易同时,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封作为十样锦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溢峰科技以及与于世光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拥有上市公司13.33%表决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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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广州市胜安包装有限公司
乙方二:于世光
乙方三:朱砂
丙方: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溢峰科技的注册资本为增资依据进行增资,至本协议签署日,溢峰科技注册资本1,900万元,本次溢峰科技股本规模增加至6,333.3333万元,甲方以20,000万元现金对溢峰科技进行增资,其中的4,433.333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15,566.6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溢峰科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33.3333万元,其中甲方、胜安公司、于世光、朱砂持有溢峰科技的股权比例分别为70%、22.50%、6.315%、1.185%。本次增资的资本公积由甲乙双方按照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3、本次增资款的支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生效之日3日内或者2022年12月25日前向溢峰科技支付增资款对价的资本金部分即10,000万元作为首期增资款,超出4,433.3333万元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增资款到帐后,溢峰科技应向甲方出具增资款收款凭据。
甲方应在2023年3月20日前向溢峰科技支付增资款对价1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款到帐后,溢峰科技应向甲方出具增资款收款凭据。
4、股权转让限制与相关安排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收购增资完成后,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持有溢峰科技股权只能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均认为,随着时间延续甲方取得溢峰科技70%股权的价值逐日降低,如乙方购买甲方取得的溢峰科技70%的股权支付的对价另行协商。
乙方承诺溢峰科技只是一个持股公司,除已向甲方披露外,没有其他的金融机构贷款及未披露的法律诉讼影响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以及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等,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事项以外的责任,皆由乙方二承担。
5、溢峰科技的工商变更手续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溢峰科技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认可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包括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向增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在内的一切股权交割的必备手续。工商手续没有办理完成不影响甲方对控制权的行使。
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时推进并完成增资所需的文件报批或内部审批工作,并应按照乙、丙方的要求,为溢峰科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及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提供相应的配合与支持。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因各种是由,需要乙方二及溢峰科技配合做出相应的决定、决议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二以及溢峰科技全力配合实施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6、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管理交接
各方确认,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即可进行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属的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交接工作,初步预计上市公司的交接工作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该时间期间也称为过渡期)。在上市公司实际交接工作完成之日甲方、乙方二共同签署《交接确认书》,当日即为交接完毕日。
各方同意,于上述过渡期约定之期间,由甲方组建之管理团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原管理团队(其代表乙方二)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质、资产、业务、财务等进行交接,乙方二应给与及时、适当之配合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有关文件、行为、业务以及日常经营管理遵守上市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纳入上市公司日常规范管理;交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下述事项: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许可、证件、证书的原件;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相关的所有合同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决议、决定,劳动管理相关的制度、合同等;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关的所有合同原件,及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帐户、财务票据、发票、收据,及其他全部财务会计档案,与税务相关的税控机、密码器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现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含印鉴及U-key的流程管理)等;
(5)其他需要交接的文件、资料、资产等。
上市公司现有担保责任的解除,乙方二保证:上市公司现已存在的对外担保及其责任,由乙方二承担保证解除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
7、交易税费
各方应各自承担与准备、协商、谈判和签署本协议以及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所涉费用。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各自依法承担在本协议项下交易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8、甲方承诺与保证
甲方系依中国法律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权利和能力。
甲方可以依法增资溢峰科技。甲方依据本协议增资溢峰科技不会导致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确定的甲方应该履行的义务,甲方取得溢峰科技控制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限制。
甲方增资溢峰科技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溢峰科技增资款,并对增资溢峰科技没有任何异议。
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取得内部行政机构有权就本次增资溢峰科技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9、乙方、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一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二、乙方三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乙方、丙方取得了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一切授权、批准、同意,乙方、丙方承诺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恪守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合法地持有丙方股权,对丙方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等,乙方持有丙方股权未设定任何质押、优先权、留置、信托、财产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或义务,亦不存在未披露的针对该等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乙方承诺,甲方进行本协议项下对丙方增资不存在任何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已向甲方披露的关于丙方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事实、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能真实反映丙方及其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乙方已向甲方全面披露了与本次增资应涉及的重要信息或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欺诈。如因为未披露的任何事项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给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乙方保证丙方及其子公司接受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行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需由增资前的丙方履行的,乙方保证丙方及时有效地履行。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于世光
乙方:王封
2、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意见为准,并与乙方保持一致。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6)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3、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如乙方今后直接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本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溢峰科技持有上市公司1,800万股,青海重型持有上市公司1.92万股,机电国有持有上市公司1,800万股,于世光持有上市公司584.40万股,创东方富达持有上市公司1,663.45万股,上述股东所持的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022年12月25日,十样锦与溢峰科技及其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与于世光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十样锦通过增资控股溢峰科技取得青海重型持有的上市公司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0044%)以及溢峰科技、机电国有委托给青海重型的上市公司3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20%)的表决权。
上述协议签署同时,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增资价款资金来源均为合法的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未来如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避免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上述承诺在上市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且本公司/本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下属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下属企业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其进行赔偿。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下属企业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青海华鼎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青海华鼎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8月设立,未编制财务报表,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青海华鼎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封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 封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5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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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封
2022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 封
2022年12月25日
一致行动人:于世光
2022年12月25日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