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裕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裕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2月30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01月0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01月03日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01月03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8 号)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9亿元,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2%、第四年1.8%、第五年2.2%、第六年2.5%,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5 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2.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正裕转债”,债券代码为“113561”。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正裕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1 月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7月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正裕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 14.21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9.98元/股。
本公司实施2019年权益分配方案,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2020年5月29日调整为10.23元/股。本公司实施2020年权益分配方案,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2021年5月31日调整为10.08元/股。本公司实施2021年权益分配方案,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2022年5月30日调整为9.98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2%(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2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2月30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01月03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01月0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正裕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9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2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2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长顺路55号
联系人:陈灵辉
联系电话:0576-8727888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人:李晓芳、林义炳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