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2-10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虹桥祥源希尔顿酒店二楼元福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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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郑国强先生出席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卢世华先生、陈玲女士、郑启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江山先生出席会议,监事董云雄先生、梁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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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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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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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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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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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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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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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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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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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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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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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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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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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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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和12涉及逐项表决,各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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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1至10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1至13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议案1至1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5,587,483;关联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388,658;关联股东陈华云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配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5,842,450;关联股东俞锦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3,766,253;关联股东俞丽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女儿,并担任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1,457,717;关联股东俞凯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0,000,000;关联股东俞培明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兄弟,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0;关联股东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关联股东华颖创投有限公司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5,473,200。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华颖创投有限公司、俞培俤、陈华云、俞锦、俞丽、俞凯、俞培明回避了议案1至10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陈毛过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2年12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