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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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撤诉的公告

202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情况:诉讼一为舟山翰晟与传化公司、陈环侵权纠纷案;诉讼二为舟山翰晟与万向公司、陈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3、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本公司间接持股60%之控股孙公司。

4、涉案的金额:诉讼一的金额为210,901,920元、诉讼二的金额为97,045,530 元。

5、该案件撤诉不会对本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于近日分别收到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903民初404号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12479号之一,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相关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舟山翰晟与传化公司、陈环侵权纠纷案(诉讼一)及万向公司、陈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二)所涉及预付货款,公司已启动刑事立案工作,并已收到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报警回执,经与本案律师充分沟通后,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刑事报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公司分别启动了相关撤诉申请,并于近日收到了法院的裁定。

诉讼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准许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3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155元,由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诉讼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准许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027 元 , 减半收取人民币263,513.50 元,由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9起,涉及总金额约为1,911.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预付款,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故此案件的撤诉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浙0903民初404号之一;

2、《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12479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落实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通知书》[2022]12号),提出的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公司”)涉及的大额预付货款一案,应加大追究相关责任人力度,后经公司管理层决定,就陈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报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报警回执》(回执号:4406002022122015000150001)。相关情况如下:

一、事件概述

浙江翰晟全资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9日分别和万向公司、传化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结合合同项下的付款凭证、货权转移证明、发票、结算单、银行流水、财务处理、《对账函》等,均显示该等交易为浙江翰晟的日常采购交易,相较浙江翰晟日常经营中的其他同类业务并无异常,且公司内部审计部曾会同浙江翰晟的财务部人员携带《对账函》上门与万向公司、传化公司进行财务对账,截止到2018年7月底的《对账函》,两家公司均现场回复并确认了浙江翰晟的预付货款金额是正确的,并未提出为通道资金。

由于浙江翰晟事件爆发,为追回舟山翰晟与万向公司、传化公司购销合同相关的大额预付货款,舟山翰晟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一审、二审诉讼。根据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陈环在2018年12月29日笔录中详细讲了案涉的贸易过程,并表示预付货款属于资金拆借行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舟山翰晟支付给万向公司、传化公司的预付货款为通道资金。

陈环利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身份,利用前期大量真实贸易构建的商业互信,采用虚构的《购销合同》私自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3.07亿元出借于他人,属于个人行为,最终的导致上述资金无法追回,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