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ST未来 公告编号:2022-102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10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12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3号)。具体详见2022-016号、2022-082号公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1号),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57247Q,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未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未来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不晚于2019年12月1日,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实际享有上海启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宁)经营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海启宁是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要求不符。
2019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未来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7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直至2020年12月才解除质押。2020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5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向银行借入的相关贷款提供担保,直至2021年6月才解除质押。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1条、第10.2.6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关联担保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质押合同,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宏达共发生向上海启宁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划转累计44.49亿元,其中:2020年12月,划转资金共计13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3%,2021年度,划转资金共计31.49亿元(包括2021年上半年划转资金共计11.12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7.16%。深圳宏达案涉期间日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上述资金划转,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涉案的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该事项。
未来股份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期间上述案涉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与《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要求不符。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且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6亿元;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1.00亿元;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6.01亿元;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7.45亿元。2022年4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20年末虚增货币资金6亿元。2022年6月30日,公司又一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案涉货币资金虚假记载情况,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溯调整。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4月29日,未来股份已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长俞倪荣提议不接受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公司董事郭伟亮、卢奋奇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共5名董事,3名同意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在《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即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银行资金流水、财务资料、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股份相关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公司上述相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的行政处罚内容主要如下: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39号)显示,当事人:陈苏益,2020年5月起任深圳宏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在案涉2020年12月的存单质押合同上签字,未向未来股份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质押信息,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2020年12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陈苏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0号)显示,当事人:崔绍辉,2021年5月22日起任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崔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2号)显示,当事人:郭伟亮, 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年8月21日起任公司董事。2019年12月涉案担保事项发生时,郭伟亮系公司监事会主席并兼任印章保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2022年4月在对2021年年度报告是否延期披露审议过程中,郭伟亮作为公司董事,对前述俞倪荣的提议表示同意,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2019年12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2019年12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3号)显示,当事人:李存龙,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5月22日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以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以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李存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7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4号)显示,当事人:李娟,时任公司财务部门资金经理,涉案期间受时任董事长俞倪荣指使,具体实施案涉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将案涉担保相关质押合同、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划款凭证提交公司职能部门以便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反而提供不实的银行对账单、凭证,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以及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以及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李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5号)显示,当事人:卢奋奇,时任公司董事,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事项中,对前述俞倪荣的提议表示同意,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卢奋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6号)显示,当事人:曲燕娜, 2018年6月20日起担任公司监事,2020年8月21日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年12月涉案担保事项发生时,曲燕娜系公司监事会主席并兼任印章保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2020年12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2020年12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曲燕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7号)显示,当事人:俞倪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并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11日任公司总经理,案涉期间:一是未向未来股份董事会报送完整、准确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隐瞒与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二是在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情况下,组织、指使公司资金经理等相关人员实施涉案担保、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并予隐瞒,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案事项及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三是在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是否延期披露时,提议不接受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俞倪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俞倪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指使相关人员实施涉案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导致相应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50万元。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4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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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