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12月28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辉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自身长期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测机电”)拟在宁波设立全资子公司宁波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以下简称“宁波联测”),并新增该子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调整为南通、宁波。常测机电与该子公司之间将通过注资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24.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4,167,923.64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072,076.3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联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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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58,204.38万元,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2,072,076.36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公司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进行了相应的再分配。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常测机电拟在宁波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新增该子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调整为南通、宁波。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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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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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常测机电设立全资子公司且将其新增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调整为南通、宁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宁波联测(暂定名)将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及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常测机电、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自身长期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