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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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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8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29日下午2:3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20,29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43,90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4,676,39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116,732,1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6,899,0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3人,代表股份39,833,0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40,300,5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67,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3人,代表股份39,833,0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

3、会议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75,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4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3%;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65,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9%;反对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33,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7%;反对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8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4,720,290元减少至404,709,79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404,720,290股减至404,709,790股。 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2年12月30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

2、申报时间: 2022 年 12 月30 日起 45 天内,每日 8: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 系 人: 刘思

4、联系电话: 0431-80557027

5、电子邮箱:000661@ccht.jl.cn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2]第98-3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年12月29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0人,代表股份合计116,73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4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共计76,89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0026%。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3人,代表股份共计39,833,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843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199人,代表股份共计40,300,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587%。其中:现场出席6人,代表股份467,460股;通过网络投票193人,代表股份39,833,069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计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哲 王哲

经办律师:

孙小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