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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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2-130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29日15:00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90,422,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1,285,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9,136,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68%。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0,721,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84,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9,136,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6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188,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7,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19%;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59%;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143,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5%;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17,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2,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33%;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4%;弃权17,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52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877,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8%;弃权17,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6,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809%;反对877,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58%;弃权17,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杨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2)承义法字第00295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