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22-054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夏雪松先生主持,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夏雪松董事、王剑虎董事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夏雪松董事、王剑虎董事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夏雪松董事、王剑虎董事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四、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22-055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蒋育翔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四、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是否通过: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22-056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197,618.0107万股的1.52%。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70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37%;预留30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0.1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宝信软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宝信软件、宝信B”,股票代码“600845、900926”。
上市日期:1994年3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经营范围:计算机、自动化、网络通讯系统及软硬件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集成,及相应的外包、维修、咨询等服务。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机电一体化系统及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相关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服务,转口贸易。不间断电源、蓄电池、精密空调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及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在线信息与数据检索、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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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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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197618.0107万股的1.52%。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70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37%;预留30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0.1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860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且授予日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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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依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监管政策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0.43元/股;
2.本计划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0.14元/股。
(二)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确定方法,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20.4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20.4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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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公告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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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值。
注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范围。
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中国宝武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逐年进行,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实际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裁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标准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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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出现下列1-8项所述情况,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于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予以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职位晋升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予调整,按本计划原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职位下降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根据其新任职务予以调减处理,超出新任职务获授标准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继承人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5、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6、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7、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公司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8、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55863.00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2023年1月初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2、《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22-057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6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程林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征集人程林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其基本情况如下:
程林先生,男,1976年9月出生,加拿大约克大学会计学本科、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会计学硕士、会计学及管理信息系统博士,教授。
曾任德国WHU–Otto Beisheim 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大学Eller 商学院副教授并获终身教职;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教授、金融学和会计学系系主任,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竞争力。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016号公司一楼108会议室召开,审议议案如下:
1、《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1月10日(周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及2023年1月13日(周五)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B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1月10日)。
(二)征集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6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签收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收件人: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0378893
传真:021-2037889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程林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林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说明: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授权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845 900926 证券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公告编号:2022-058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月1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016号公司一楼108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9日
至2023年1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2-057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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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2月30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全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投票:
1、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2、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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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现场或书面回复公司(信函或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包括个人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受托人还应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现场登记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3、现场登记时间:2023年1月17日 9:00-16:00。
4、注意事项: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原件,以便验证入场;未进行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还应携带上述所需登记材料。
六、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20378893、20378890 传 真:021-20378895
邮箱:investor@baosight.com
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防疫用品、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A股数: 委托人A股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B股数 委托人B股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请在表决意见表格中划“√”,多选或不选的议案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