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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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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李立青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同意选举李立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同意聘任蔡玮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同意聘任王国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同意选举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战略委员会:李立青女士(主任委员)、荣先奎先生、刘超先生;

审计委员会:赵德军先生(主任委员)、杨占武先生、蔡玮女士;

提名委员会:刘超先生(主任委员)、杨占武先生、李立青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杨占武先生(主任委员)、赵德军先生、王国兴先生。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该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备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简历

李立青,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理学硕士。曾任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专员、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李立青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蔡玮,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蔡玮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国兴,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延安大学毕业,本科学历。曾在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化工事业部工作,曾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事业部主任,现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王国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张素平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同意选举张素平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简历

张素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12月出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专学历,机械工程师。曾任河南油田采油二厂化水车间主管、加油站站长、维检中心主任,现任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业务主管兼纪检业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张素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2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裁定确认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除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情况详见下文。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1、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元,根据《上市规则》第9.3.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因湖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二)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1、因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的有关规定,股票交易于2018年2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经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8,404.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5.8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43,615.07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和13.3.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4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2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20年8日3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公司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公司管理人向湖州中院提交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2年12月27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在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

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 2 笔违规担保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偿债资源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筹集,该清偿安排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

湖州中院已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上述用于筹集清偿违规担保债务的偿债资源的转增股票已于2022年12月9日到达公司管理人账户。同时为确保方案的实施,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向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5,902.17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公司44,840,200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已解决。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违规担保而被叠加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除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违规担保余额为0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解决措施

2022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22年11月29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 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 2 笔违规担保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偿债资源由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筹集,该清偿安排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

湖州中院已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上述用于筹集清偿违规担保债务的偿债资源的转增股票已于2022年12月9日到达公司管理人账户。同时为确保方案的实施,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向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5,902.17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公司44,840,200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已解决。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适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违规担保而被叠加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12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上市规则》第 9.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12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2022-091、2022-096、2022-098、2022-104、2022-112、2022-118、2022-120)。

三、风险提示

1、除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