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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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2-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6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否决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人,代表股份2,763,955,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932,946,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5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831,00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0人,代表股份587,114,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9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63,89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423,21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1,987,611,0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18%;

337,626,8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54%;

438,717,14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218,560,0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62%;337,626,8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062%;30,927,14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以上,未获通过。

2、审议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9%;

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9%;

407,8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81%;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02%;1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9%;

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9%;

407,8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81%;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02%;1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9%;

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9%;

407,8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81%;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02%;1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9%;

281,70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2%;

407,79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3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81%;281,70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1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20,2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26%;

281,713,8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4%;

407,82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5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369,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19%;281,713,8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28%;3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25,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28%;

281,70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2%;

407,82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5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374,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28%;281,70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19%;3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9%;

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9%;

407,8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81%;281,698,4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02%;1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婧婕、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651号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8人,代表股份2,763,955,1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3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87,611,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1.9118%;

反对337,626,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2154%;

弃权438,717,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8728%。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74,456,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39%;

反对281,69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19%;

弃权40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74,456,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39%;

反对281,69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19%;

弃权40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4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74,456,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39%;

反对281,69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19%;

弃权40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4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074,456,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39%;

反对281,70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22%;

弃权407,7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3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74,420,2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26%;

反对281,713,8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24%;

弃权407,8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5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74,425,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28%;

反对281,70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22%;

弃权407,8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5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74,456,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539%;

反对281,69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919%;

弃权40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54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上述第五项至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婧婕

刘浩杰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