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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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执行副总裁胡刚于2019年12月13日从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2月30日归还。2020年1月2日,胡刚和华和万润签订了《借款合同》,胡刚再次向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月3日款项到账,2020年9月还款,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同时,公司2019年年报附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中错误披露为公司向关联人胡刚拆入资金500万元,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况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报未分配利润为-22.81亿元,亏损已超过实收资本,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业务,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截至2021年底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获得补助金额:自2022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7,636,522.45元(未经审计)。

●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告获得的补助均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一)获得补助概况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7,636,522.45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18%。

(二)具体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次仅统计单笔10万元以上政府补助,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以上海外补助金额按照2022年12月30日的汇率计算。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期收到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均已到账,共计人民币17,636,522.45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