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2-055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6号)及《关于对翁松林、申西杰、张慧辉、童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6号主要内容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软件集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021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向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集成贸易业务,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
你公司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14号解释)进行会计处理。
三、旌德县中医院项目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旌德宏琳与旌德县卫计委签署《旌德县中医院经营协议》,约定旌德宏琳负责旌德县中医院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你公司在本次检查中向我局提供的协议文本中个别关键内容与实际文本不一致;旌德县中医院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与《经营协议》约定不一致;向旌德县中医院收取咨询服务费及提供借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且对借款及利息收入不存在减值的判断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并公告,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软件集成贸易业务会计处理进行更正,进一步规范贸易业务及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2.按照14号解释规定对丽水PPP项目会计处理进行更正。
3.提供旌德县中医院项目真实协议,对相关协议、法律责任义务、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中医院项目的经济业务实质及合法合规性作出明确判断,并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发表专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会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明确判断。
4.聘请审计机构对上述三个整改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7号主要内容
“翁松林、申西杰、张慧辉、童霓: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软件集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021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向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集成贸易业务,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
公司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14号解释)进行会计处理。
三、旌德县中医院项目运作不规范
公司子公司旌德宏琳与旌德县卫计委签署《中医院经营协议》,约定旌德宏琳负责旌德县中医院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公司在本次检查中向我局提供的协议文本中个别关键内容与实际文本不一致;旌德县中医院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与《经营协议》约定不一致;向旌德县中医院收取咨询服务费及提供借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且对借款及利息收入不存在减值的判断依据不充分。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翁松林、时任总经理申西杰、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时任董事会秘书童霓,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督促公司进行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财务人员关于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学习,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提升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