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6版)

2023-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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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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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经营者和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经营者和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现。

因监事尹志新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该议案的关联监事,按照相关规定需回避表决。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