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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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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4,274,309.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前期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111号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置换意见。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鑫铂光伏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鑫铂光伏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截至2022年11月30日,鑫铂光伏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划转10,907,036.46元至鑫铂光伏一般账户,等额置换鑫铂光伏先期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1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11月30日,由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快,资金支出量大,公司未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1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及鑫铂科技承诺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账户注销日前,公司已归还5,00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11月30日,由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快,资金支出量大,公司未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有助于公司引进高端研发人员,实现公司研发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开发各类先进工艺及材料,提升产品质量,降低单位能耗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及经营效益。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2)偿还银行贷款: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附件:

1-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2-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附件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1: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2月,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首发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13,148.91万元提前实施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已累计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附件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14,382.85万元提前实施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已累计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金额为63,321.39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82.35%,同时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发挥募集资金的最优效果,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先期采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但尚未置换的金额为65.00万元,考虑银行票据支付情况后,公司募投项目合计已支付金额为63,386.39万元,合计投入占比为82.44%。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主要系项目处于建设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附件2-1: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根据该项目实际投产的生产线产能以及2022年1-11月实际产量计算。

注2: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建设期为1年,该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因该项目在2021年处于建设期,无对应期间的效益承诺。本项目达产后,预计达产后第1年税后净利润为2,633.07万元。

注3: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在2021年度处于建设期,为满足销售订单需求,在建设期间部分生产线提前投入使用,实现的效益系该项目已投产的部分生产线实现净利润。2022年1-11月实际效益系该项目实际投产的生产线实现的净利润。

注4: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无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不涉及效益测算。

注5: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能够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对银行授信的依赖,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但该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

附件2-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1: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建设期为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期。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公司采取边建设边生产的策略,在建设期,部分生产线已提前投入生产使用。“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根据该项目已实际投产的生产线产能以及2022年1-11月份实际产量计算。

注2: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建设期为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因该项目在2022年处于建设期,无对应期间的效益承诺。

注3: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在2022年度处于建设期,为满足销售订单需求,在建设期间部分生产线提前投入使用,实现的效益系该项目已投产的部分生产线实现净利润。

注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行为,规范和健全股东回报相关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时间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5)发行数量

(6)限售期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9)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分别由公司2023年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请于2023年1月29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3年1月29日(星期日)、2023年1月28日(星期六)、2023年1月20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鑫铂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239304,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涛

邮箱:xbzqb@xinbogf.com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传真:0550-7867689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38

2、投票简称:鑫铂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否则,视为无效票;多选无效;涂改无效。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核实,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核实,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涉及整改的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1月4日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二〇二三年一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满后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600.00万股(含本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4,5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7、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等,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相关披露。

10、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1、电解铝因高耗能、高排放面临产能天花板,再生铝迎来巨大市场空间

铝及铝合金由于具有质量轻、易加工、耐腐蚀、导热导电及可回收性强等优良性能,广泛应用于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环保、电子家电、建筑等领域。在铝的生产过程中,根据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可以分为原铝(即电解铝)和再生铝两大类,再生铝可作为电解铝替代品使用。

电解铝生产过程消耗大量的电力、煤炭等资源,同时产生明显的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数据,2020年全国电解铝生产用电量5,02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用电量的6.70%。根据碳交易所披露数据,2020年我国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约为4.26亿吨,约占全社会二氧化碳净排放总量5%。电解铝因高耗能、高排放被国家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

再生铝生产则与电解铝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铝,可以不断循环利用,具有节约资源、环保、减少铝矿资源对外依赖等特点。根据国际铝业协会(IAI)的一项调查,与电解铝相比,再生铝生产只有其5%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下降达95%。据工信部等三部委《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测算,与生产电解铝相比,每生产1吨再生铝可节约煤3.4吨、水22吨,减少固体废料排放20吨。再生铝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子分类,是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

再生铝与电解铝特征对比

在“双碳”背景下,电解铝行业因存在的高耗能、高排放问题,亟待转型升级。2017年4月发改委等四部委出台《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整顿在产在建的违法违规项目。2017年6月、2018年1月国家又先后下发《关于开展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转型督查的通知》、《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清理自备电厂的违规产能,同时明确电解铝产能置换的方式、可用于置换指标的范围以及截至时间。在以上几个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电解铝远期产能预计被锁定在4,500万吨左右。据我的有色网统计,截止2022年7月我国电解铝运行产能4,154万吨,建成合规待投产能270万吨,有指标未建成的51.6万吨,合计共4,476万吨,已接近4,500万吨产能天花板。

面对电解铝产能天花板,发展再生铝产业不但是解决铝工业发展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铝行业碳减排的主要路径之一,再生铝行业将迎来巨大发展空间。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再生铝产量达到1,150万吨。根据中国有色金属报数据,2021年,我国再生铝产量为800万吨。根据上述2025年再生铝目标产量测算,2021-2025年我国再生铝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9.50%。

数据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有色金属报

2、“双碳”背景下,再生铝产业获得政策大力支持

着力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重点目标,“双碳”背景下,再生铝产业获国家及相关部门政策的大力支持。2021年10月,国务院制定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明确提出要实现废铝等再生资源应收尽收,为发展再生铝产业指明方向。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再生铝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并明确“十四五”再生铝循环利用目标。2021年11月以来,工信部陆续发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将促进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列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六大转型”之一,大力推动再生铝产业发展,统筹构建国内国际双轨、线上线下并行的再生资源供应链。

2022年7月,工信部发布,工信部将研究制定废铜铝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大型铝冶炼企业与废铝加工企业联合建设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回收—分拣—加工—配送”一体化绿色再生铝加工配送中心,着力提高行业集中度。研究制定工业领域碳达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将再生铝产品、碳核算、碳足迹等标准纳入其中,为发展再生铝产业、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依据。加快制定发布《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再生铝项目建设。

2021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明确了企业产品原料70%以上来源于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且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产品销售收入可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对再生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行业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保障再生铝产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资源回收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等政策法规将废旧金属回收体系的完善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规定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渠道、加快废旧有色金属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逐步在全国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完善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3年,工信部制定实施《铝行业规范条件》,从工艺装备、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能源资源消耗等方面加强管理,推动铝行业规范发展。2019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GB/T 40382-2021)、《再生纯铝原料》(GB/T 40386-2021)等再生铝行业标准,提高对再生铝的产品质量和环保的标准化要求,科学引导废铝资源的规范化、高品质利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政府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支持再生铝行业的有序发展,完善再生铝回收体系,达到经营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产业的规模化,国内再生铝产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重要的发展机遇。

4、铝社会蓄积量高,废铝回收量提高推动再生铝产业快速发展

根据安泰科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球已累计生产电解铝16亿吨,即全球金属铝的蓄积量已经达到16亿吨。根据安泰科数据计算,截至2021年底,我国铝的蓄积量已达4.2亿吨。鉴于铝良好的回收再生性能,大部分铝都会被循环往复地回收利用,按照75%的可回收率测算,全球铝使用存量近12亿吨,我国铝使用存量近3亿吨,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矿山”。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测算,我国21世纪以来投入使用的铝产品预期寿命在15年至18年,伴随我国铝社会蓄积量的持续增加以及相关制品报废高峰的临近,预计我国废铝产生量将大幅提升。

根据商务部历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16年-2021年我国废铝回收量由443万吨增长至700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9.58%,我国废铝回收已进入快速增长阶段。而根据海关数据,2021年我国海关进口废铝数量达到102.86万吨,较2020年同比增长24.74%。废铝回收量的提高为再生铝行业提供有效的原材料保障,推动再生铝行业快速发展。

数据来源:商务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1、构建绿色循环产业链,保障原材料供应质量与供应效率

在“双碳”背景下,电解铝因高耗能、高排放面临产能天花板,使得以电解铝为原材料的下游铝加工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原料产能受限风险。再生铝因其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等突出优点,已成为了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使用再生铝代替电解铝进行绿色低碳转型成为铝加工企业的必然选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绿色铝业的发展理念,以铝产业转型升级、铝型材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和业务布局为战略方向,积极发展再生铝的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产能建设。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布局再生铝产业,使用自产和外购废铝进行再生铝的产业化生产,在实现向上游产业链延伸和自身废铝料回收利用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司原材料的供应质量与供应效率,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

2、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实现成本节约、优化资源配置

铝型材加工行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在中高端产品市场中,价格是体现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保证质量稳定乃至高质量的前提下,生产成本的控制能力成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铝棒作为公司铝型材的主要原材料,其成本占到生产成本的比重达到80%以上。

公司经过充分论证,认为自建再生铝生产线,利用自产和外购废铝生产再生铝铝棒用于后续生产,除了能有效保证原料供应外,其材料成本较直接外购铝棒低,具有显著经济性。因此,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可实现再生铝铝棒的规模化生产,贯通上下游产业,充分发挥产业链中不同业务的协同效应,以实现成本节约、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做强做大做优主业、增厚业绩、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提高公司信息化水平,提升生产管理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数字化建设项目。通过本项目智能化、信息化的建设,可有效地提升公司生产、管理效率和业务流程的可控性,加强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程度,为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战略规划提供高质量、全面、精准的定量分析依据,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适应公司内部快速发展的需求和外部业务的竞争。

4、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资金实力的增强将为公司经营带来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创造经济效益,有利于为公司股东提供良好的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四、本次发行方案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 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 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在此基础上,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600.00万股(含本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4,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九)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暂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司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披露。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唐开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6,422,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22%,通过天长天鼎控制公司6,345,12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0%,合计控制公司42.52%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600.00万股(含本数),按发行3,600.00万股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唐开健先生直接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30.73%,合计控制公司不低于34.18%的表决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1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4,5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

(一)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通过全资子公司鑫铂环保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成后将可实现年产60万吨再生铝铝棒产能。项目总投资额204,039.46万元项目建设周期3年。

2、项目必要性

(1)助力国家铝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双碳”背景下,国家铝产业转型,再生铝产业获国家及相关部门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发改委在《“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设定了2025年再生铝产量达到1,150万吨的目标。工信部明确鼓励大型铝冶炼企业与废铝加工企业联合建设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回收—分拣—加工—配送”一体化绿色再生铝加工配送中心,着力提高行业集中度,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再生铝项目建设。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绿色铝业的发展理念,以铝产业转型升级、铝型材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为战略方向。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布局再生铝产业,符合公司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公司持续向绿色、低碳铝业方向发展。

(2)实现原材料自主可控,保障原材料供应质量与供应效率

近年来,电解铝行业因高耗能、高排放问题受国家多项政策限制,进而面临产能天花板,使得以电解铝为原材料的下游铝加工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原料产能受限风险。再生铝因其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等突出优点,已成为了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使用再生铝代替电解铝进行绿色低碳转型成为铝加工企业的必然选择。

公司较早认识到再生铝产业的重要性,积极发展再生铝的循环利用相关技术研发和储备。使用自产和外购废铝进行再生铝的产业化生产,在实现向上游产业链延伸和自身废铝料回收利用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司原材料的供应质量与供应效率,推动公司实现原材料自主可控。

(3)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提高铝型材产品市场竞争力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铝型材深加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公司从节能门窗的建筑型材,到高端装备的工业型材,再到应用于战略化新兴产业的工业铝部件,不断跨越升级,已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铝型材服务商。

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在产业链上将向原材料端进一步延伸,公司将拥有一整套从原材料研发、原材料生产、模具设计与制造、生产加工、表面处理至精加工工艺以及废料回收的完整工业生产体系。公司经过充分论证,认为自建再生铝生产线,利用自产和外购废铝生产再生铝铝棒用于后续生产,除了能有效保证原料供应外,其材料成本较直接外购铝棒低,具有显著经济性。使用再生铝后公司产品成本将有所下降,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3、项目可行性

(1)下游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等市场前景广阔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再生铝铝棒主要用于生产铝型材,铝型材的主要应用的下游产业包括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环保、电子家电、建筑等领域,随着下游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等市场需求的增长,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A、光伏用铝型材

公司凭借在工业铝型材领域积累的丰富技术和经验,依托优异的产品质量性能和良好的品牌口碑,已成为光伏铝型材领域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与隆基股份、晶科能源、晶澳科技、晋能集团、无锡尚德、通威股份、正信光电等光伏行业内主要组件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多国“碳中和”目标、清洁能源转型及绿色复苏的推动下,我国光伏组件出货量持续上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1年版)》,2021年全国光伏组件产量达到182GW,同比增长46.1%,预计2022年光伏组件产量将超过233GW。光伏铝型材作为光伏组件的配套产品,需求量随光伏组件产量增长而增长。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统计,2021年中国光伏铝型材产量达到200万吨,同比增长40.8%。

数据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

B、轨道交通用铝型材

铝型材在轨道交通方面的应用非常广泛,既可用来制作车体如:车顶,侧壁,地板等,也可以以用于制作小配件如:行李架,车门,踏板,水箱等。据中国产业信息网,铝型材用量占轨道交通铝材用量的70%以上。使用铝型材来代替钢铁材质,使得列车的重量大幅减轻,节省能源,减少排放,同时由于重量减轻,使得列车在高速运行中,转弯、起伏等恶劣环境下运行更易控制,更稳定。一般情况下,时速超过250公里的高速列车都大量采用铝型材。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单节高铁动车车厢铝型材用量为8吨,单节城市轨道交通车厢铝型材用量为6吨。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1年末,中国高速铁路里程突破4万公里,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11.7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9,207公里,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17.26%。随着我国高铁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轨道交通领域对铝型材的需求持续增加。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