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3-001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96,00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1月10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1月22日,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6、2020年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99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87,690,000股。
7、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8、2020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247,5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87,937,500股。
9、2021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0、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1、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2、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3、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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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在相关解锁期满足全额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0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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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10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96,0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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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进行第三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00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