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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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浙江仙通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四、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浙江仙通主要从事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具备较强的工装模具和专用设备开发能力、同步开发能力和产品整体配套方案的设计能力,主要为国内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供应密封条产品,并提供配套研发和后续服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从事与浙江仙通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最大限度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台州金投、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台州国运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台州五城及其控股股东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投”)、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国运”)目前不存在与浙江仙通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在浙江仙通业务市场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可能与浙江仙通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与区域内获得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应将该等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
三、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将不利用对浙江仙通的股东身份及控制权进行损害浙江仙通及浙江仙通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上述承诺在台州五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可能导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台州金投、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台州国运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台州五城及其控股股东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投”)、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国运”)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浙江仙通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仙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台州五城、台州金投及台州国运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仙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上述承诺在台州五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浙江仙通A股普通股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浙江仙通A股普通股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2022年8月23日新设立主体,尚无实际业务经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一周年,暂无近三年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台州金投。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台州金投2019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台州金投2020年、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16812号、中汇会审[2021]1620号和中汇会审[2022]3184号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均认为当年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台州金投最近三年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最近三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在当年度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金融工具、应收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台州金投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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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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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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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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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声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8、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9、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等;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1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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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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