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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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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2023-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05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王振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王振东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3年1月6日,王振东通过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325,339,88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75%。

1.大宗交易

注:表中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协议转让

王振东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2022年12月22日,王振东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达证券-信达证券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中益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中益2号”)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王振东拟向“信达证券中益2号”协议转让95,143,884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王振东在公司2018年重大资产置换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作出承诺:自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处分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3、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公教育

股票代码:002607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振东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没有持股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股东王振东通过协议转让股份部分,所得资金用于归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部分,主要系股东个人其他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中公教育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自2021年6月15日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325,339,88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75%。

二、权益变动方式

1.大宗交易

注:表中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协议转让

王振东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2022年12月22日,王振东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达证券-信达证券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中益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中益2号”)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王振东拟向“信达证券中益2号”协议转让95,143,884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三、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2022年12月【22】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订:

出质人/出让方(甲方):王振东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14242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作为“信达证券-信达证券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中益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戴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武鹏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7.SZ】)(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或“上市公司”)769,625,418 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8%;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1】笔股票质押合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书编号为:00000253#),待购回本金余额为【264,499,997.52】元。

甲乙丙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中公教育【95,143,884】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中公教育(股票代码【002607.SZ】)股票的行为。

1.2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3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4 “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1.5 “工作日”: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1.6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7 “标的股份”:指甲方向乙方转让的95,143,884股中公教育(002607.SZ)股份;

1.8 深交所违约协转确认书:指本协议项下,甲乙丙三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申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书。

1.9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指本协议项下,甲乙丙三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619】元/股,转让数量为【95,143,884】股,转让价款共计【344,325,716.2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肆仟肆佰叁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陆元贰角整】。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将该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分别进行支付:

(1)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前将【265,287,987.1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伍佰贰拾捌万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壹角整】人民币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偿还甲方在丙方所涉股票质押合约项下部分负债本金及相关利息。

(2)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前将【79,037,729.1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玖佰零叁万柒仟柒佰贰拾玖元壹角整】人民币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存量金融负债。

4.2 甲方、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按4.1条约定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且满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条件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且乙方按4.1条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第5.1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3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4 办理完毕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3 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让方依法对所受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7.1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7.2 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3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7.4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7.5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4.1条约定时间内向丙方和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7.6 乙方承诺所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具有对上述款项的完全支配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上述款项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8.1 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甲方与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8.2 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九条 费用

9.1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标的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除以下情形外,未经合同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1) 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进行披露;

(2) 一方按照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任何司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披露;

(3) 一方向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披露,但该方应促使该中介机构承诺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11.2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1.3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2.3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3.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按手印,且乙丙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13.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其余用于向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使用。

13.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13.5 若如下情形发生,甲方有权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日至甲、乙、丙三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之日(不含)期间,标的股份出现查封、冻结、担保权益(不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项下的质押)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13.6 若如下情形发生,乙方有权通知其他各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相关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协议签署日至甲、乙、丙三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之日(不含)期间,标的股份出现查封、冻结、担保权益(不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项下的质押)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2)本协议签署日至甲、乙、丙三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之日(不含)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证券交易所处以纪律处分;上市公司被实施特别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上市公司发生停牌或暂停交易等可能不利于乙方的情况。

(3)本协议签署日至甲、乙、丙三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之日(不含)期间,中公教育股票任意一日收盘价格跌破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5】%。

13.7甲乙丙三方如未在5.1条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则甲乙丙三方均有权宣布本协议终止。

13.8如乙方未按4.1条在指定期限向丙方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丙方有权宣布本协议终止。

13.9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东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王振东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交易各方于 2022 年 12 月 22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3年 1 月 6日通过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的声明

王振东声明实施本次权益变动不违背此前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本表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振东

2023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振东

2023年1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振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