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00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益智造”)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和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49,000万元,担保额度期为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福永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与工商银行福永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胜城”)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与工商银行东台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3、公司、领益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到期日另加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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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苏州领汇、江苏领胜城、东莞领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与工商银行福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工商银行东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31,576.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2.6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04,347.85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7,22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