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行收益凭证迎规范
发行规模挂钩分类评级
(上接1版)
在对发行规模的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在规范发行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200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在加强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六种禁止性情形。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是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二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是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四是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五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是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