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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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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定于2023年2月3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陈伟等1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陈伟等1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0,400份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该议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经审慎决策,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将2022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1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其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负责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已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公允合理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1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聘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任、拟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未收到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次变更事宜提出的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提议拟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其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公允合理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2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3月15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2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4月27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89,2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334,141股减少至649,059,741股。

15、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2,8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059,741股减少至648,742,941股。

16、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调整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公司总股本由643,685,741股增加至649,334,141股。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5月17日,上述127,8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85,2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334,141股减少至649,059,741股。

6、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47元/份调整为9.44元/份,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74元/股调整为4.71元/股。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6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56,0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059,741股减少至648,742,941股。

7、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2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行权价格为9.44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2.48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为4.71元/股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68.3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上述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均为拟订上限,在授予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认购、认购部分或被动丧失参与股权激励资格等情况,因此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以最终授予登记数据为准。截至2023年1月16日,上述预留授予的99.48万份股票期权、66.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3年1月17日。公司总股本由648,742,941股增加至649,406,141股。

8、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1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3,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5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1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07,6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406,141的比例为0.0166%。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00股,涉及3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600股,涉及13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44%。

(四)回购价格

1、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鉴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8日、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V3=6.26﹣0.03﹣0.1﹣0.03=6.10(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登记上市日为2022年3月14日,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3=4.74﹣0.03=4.71(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2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526,256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注:上述数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6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1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下转1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