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33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5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当选董事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推举魏晓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选举魏晓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第四届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审计委员会:吴传华先生(主任委员)、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
提名委员会:吴传华先生(主任委员)、魏晓林先生、贺立龙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勇先生(主任委员)、魏永春先生、吴传华先生
战略委员会:魏晓林先生(主任委员)、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李冬炜先生、贺立龙先生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魏晓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聘任魏永春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罗朝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王先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杨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王雪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何心竹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一、董事会成员简历
魏晓林,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创始人,1999年创办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晓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072,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8.3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永春系父子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晓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魏永春,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于云南蒙自军分区部队参军;2004年至今就职于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历任销售员、销售经理、销售副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全资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魏永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8,051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晓林先生之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永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罗朝金,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9年至2009年任公司皮带轮车间员工、工段长、车间主任;2009年至2019年任公司凸轮轴事业部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副经理、经理,2019年至2021任公司军品事业部经理,2021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罗朝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冬炜,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1年,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机械工程系毕业,2003年至2006年,空军工程大学学习,获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黎明公司军代表室任军代表,1998年至2001年任空军驻贵阳地区军代表局任技术助理,2001年至2008年任空军装备部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参谋、工程师,2008年2012年任空军装备部科研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副主任,2012年至2017年任空军装备部科研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主任、高级工程师,2018年退役。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天航长鹰(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涵道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冬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冬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传华,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公司第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99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自考会计专业本科,1998年至2002年就职于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3年至2007年就职于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7年至2009年就职于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0年至2020年就职于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21年至今任重庆久久传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传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传华先生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赵勇,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民进成都市委副主委。2019年5月至今任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勇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赵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贺立龙,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0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四川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获四川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2009年至2010年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经济学联合培养博士学位。2011年至今历任四川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系副主任。贺立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贺立龙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贺立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不含董事)
杨浩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1998年毕业于河北金融学院;2008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职于四川金瑞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员;2001年至2003年就职于成都立信投资有限公司,任审计部经理;2003年至2005年就职于广东中山巨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0年就职于成都西物(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部经理、财务总监。截止本公告日,杨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1,9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先锋,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3年至1998年任绵阳市涪江钢铁厂车队主办会计;2003年至今年任公司财务中心会计、科长、部长、财务经理。截止本公告日,王先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200股,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王雪,女,199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审计部部长。2016年毕业于重庆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审计助理、审计项目经理。截止本公告日,王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何心竹,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资格。200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2017年加入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董事会秘书资格。截止本公告日,何心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300733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6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当选监事一致同意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推举唐卓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选举唐卓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8日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
吴 传 华 赵 勇 贺 立 龙
2023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300733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2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7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66,394,149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38.5737%。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股份66,394,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4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视频出席了本次会议。股东高蓉宁、高俊香负责计票,监事何相东负责监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为7.2万元/年,按月发放;其他董事津贴为1万元/年,年末发放。服务期限未满一年,按实际服务期限按月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16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魏晓林、魏永春、罗朝金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拟为人民币5,000元/年,年末发放。服务期限未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按月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魏晓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魏晓林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2)选举魏永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魏永春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3)选举罗朝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罗朝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4)选举李冬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冬炜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魏晓林先生、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李冬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
此议案为累积投票事项,当选董事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传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传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2)选举赵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勇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3)选举贺立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贺立龙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吴传华先生、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任期自当选之日起三年,吴传华先生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唐卓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唐卓毅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2)选举陈瑞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陈瑞娟女士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唐卓毅先生、陈瑞娟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当选之日起三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300733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3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并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等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魏晓林先生(董事长)、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李冬炜先生
独立董事:吴传华先生(会计专业人士)、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人数比例符合要求。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
二、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吴传华先生(主任委员)、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
提名委员会:吴传华先生(主任委员)、魏晓林先生、贺立龙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勇先生(主任委员)、魏永春先生、吴传华先生
战略委员会:魏晓林先生(主任委员)、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李冬炜先生、贺立龙先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三、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
总经理:魏晓林先生
副总经理: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
董事会秘书:杨浩先生
财务总监:王先锋先生
内部审计负责人:王雪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何心竹先生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浩、何心竹
联系电话:028-8707 8355
联系传真:028-8707 2857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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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涂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离任后将不在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涂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999股,占公司总股本0.08%,其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涂鹏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一、董事会成员简历
魏晓林,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创始人,1999年创办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晓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072,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8.3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永春系父子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晓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魏永春,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于云南蒙自军分区部队参军;2004年至今就职于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历任销售员、销售经理、销售副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全资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魏永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8,051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晓林先生之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永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罗朝金,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9年至2009年任公司皮带轮车间员工、工段长、车间主任;2009年至2019年任公司凸轮轴事业部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副经理、经理,2019年至2021任公司军品事业部经理,2021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罗朝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冬炜,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1年,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机械工程系毕业,2003年至2006年,空军工程大学学习,获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黎明公司军代表室任军代表,1998年至2001年任空军驻贵阳地区军代表局任技术助理,2001年至2008年任空军装备部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参谋、工程师,2008年2012年任空军装备部科研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副主任,2012年至2017年任空军装备部科研订货部可靠性办公室任主任、高级工程师,2018年退役。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天航长鹰(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涵道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冬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冬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传华,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公司第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99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自考会计专业本科,1998年至2002年就职于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3年至2007年就职于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7年至2009年就职于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0年至2020年就职于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21年至今任重庆久久传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传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传华先生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赵勇,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民进成都市委副主委。2019年5月至今任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勇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赵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贺立龙,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0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四川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获四川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2009年至2010年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经济学联合培养博士学位。2011年至今历任四川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系副主任。贺立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贺立龙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贺立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不包含董事)
杨浩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1998年毕业于河北金融学院;2008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职于四川金瑞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员;2001年至2003年就职于成都立信投资有限公司,任审计部经理;2003年至2005年就职于广东中山巨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0年就职于成都西物(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部经理、财务总监。截至本公告日,杨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1,9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先锋,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3年至1998年任绵阳市涪江钢铁厂车队主办会计;2003年至今年任公司财务中心会计、科长、部长、财务经理。截至本公告日,王先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200股,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王雪,女,199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ACCA资格,现任审计部部长。2016年毕业于重庆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审计助理、审计项目经理。截至本公告日,王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何心竹,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资格。200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2017年加入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董事会秘书资格。截至本公告日,何心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300733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4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完成换届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议案,现就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公告如下:
(1)股东代表监事:唐卓毅先生(监事会主席)、陈瑞娟女士
(2)职工代表监事:何相东先生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第四届监事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为公司监事总数三分之一。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8日
附:监事简历
唐卓毅,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监事会主席。2001年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现西南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任中船重工集团重庆跃进机械厂技术中心技术工程师;2005年至今任职于公司皮带轮事业部技术中心,历任公司皮带轮事业部技术工程师、副部长、皮带轮事业部技术部部长、皮带轮事业部总工程师,现任销售中心经理。唐卓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关规定。
陈瑞娟,女,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监事。2005年至2011年3月任无锡相川铁龙电子有限公司质量主管;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连杆体系员、连杆综合科科长、企管办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常务副总助理,现任公司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企管办主任兼人力资源部部长、工会主席、大邑县总工会名誉副主席。陈瑞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瑞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关规定。
何相东,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其主要经 历如下:2005 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 年至今,就职 于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任销售区域经理。 何相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何相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行政处罚或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256-14号
致: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黄丽萍律师、刘玲玲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德恒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至2023年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晓林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394,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3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394,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3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魏永春、罗朝金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4,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魏晓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魏晓林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8.02选举魏永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魏永春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8.03选举罗朝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罗朝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8.04选举李冬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冬炜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根据表决结果,魏晓林先生、魏永春先生、罗朝金先生、李冬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
9.以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吴传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传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9.02选举赵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勇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9.03选举贺立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贺立龙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根据表决结果,吴传华先生、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赵勇先生、贺立龙先生任期自当选之日起三年,吴传华先生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
10.以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选举唐卓毅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唐卓毅先生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10.02选举陈瑞娟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陈瑞娟女士获得选举票数66,394,149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41,900票。
根据表决结果,唐卓毅先生、陈瑞娟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当选之日起三年。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黄 丽 萍
见证律师:
刘 玲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