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0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已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案件相关应收款项全部计提坏账准备。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生效,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0日,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因与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源”)、王睿华、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中清源归还相关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王睿华、郝炜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及案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号)。
2020年1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号)中披露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1月,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案件通知书(2020)苏民终10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议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48号民事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6)。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民终1054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1、华光环能与中清源是否存在人格混同;2、案涉2017年6月29日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否真实、有效;3、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不能免除该保证责任与中清源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之间是否存在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华光环能与中清源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
关于争议焦点2,案涉2017年6月29日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真实、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3,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中清源质押给华光环能的股权亦不应优先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对财产保全的上诉请求,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本案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全部计提坏账准备。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生效,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