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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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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3-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文君先生、陈曦先生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有

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2023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2023年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预计 2023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