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3-001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885,80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12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限售期限为12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因2023年1月27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3年1月3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725.3886万股,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29,015,54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38,616,04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0,399,50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97%。
2022年7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730,2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356%,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共计25,885,80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122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2名股东,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和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铜冠铜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如下:
1、合肥国轩所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若届时相关股份锁定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2、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所做的承诺:
(1)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本公司与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所管理的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885,80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12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铜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铜冠铜箔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725.3886万股,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29,015,54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38,616,04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0,399,50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97%。
2022年7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730,2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356%,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共计25,885,80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122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因2023年1月27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3年1月30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2名股东,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和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铜冠铜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如下:
1、合肥国轩所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若届时相关股份锁定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2、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所做的承诺:
(1)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本公司与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所管理的铜冠铜箔1号资管计划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885,803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12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朱哲磊 张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