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汉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
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第二季度。配套单体产线采用的是国内首创的连续化生产工艺,生产效率、自动化程度及控制精度更高,因此在产线设计与实施中配置了大量的进口阀门、仪表等装置,受2022年新冠疫情及芯片短缺的影响,该部分进口装置的国外交货期被延长,导致产线延期。该项目采用分步实施建成投产,其余固体型聚丙烯酰胺产线已于2022年6月进入试生产阶段,乳液型聚丙烯酰胺产线已于2022年8月进入试生产阶段,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产线已于2022年第四季度进入试生产阶段。
上述事项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5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94.5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692.3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分配调整后的使用计划及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注1: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大于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主要系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后取得的收益所得。
2022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第四季度,同意将募投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第四季度,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第四季度,实施地点变更为张家港市凤凰镇望湖路南侧并调整内部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
注2: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发行,因此未列示累计投入金额。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的配套单体扩建产线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具体如下: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是对公司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产能、产品类别的扩充,项目建成后,将新增:(1)固体型聚丙烯酰胺15,000吨/年;(2)乳液型聚丙烯酰胺8,000吨/年(折百);(3)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10,000吨/年(折百);(4)和前述三种聚合物产品配套的功能性单体16,000吨/年(折百)。
根据公司目前投资计划进展情况,考虑到“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规模较大,公司采用分步实施建成投产。配套单体产线采用的是国内首创的连续化生产工艺,生产效率、自动化程度及控制精度更高,因此在产线设计与实施中配置了大量的进口阀门、仪表等装置,受2022年新冠疫情及芯片短缺的影响,该部分进口装置的国外交货期被延长,导致产线延期,本产线预计于2023年第二季度进行试生产。其余固体型聚丙烯酰胺产线已于2022年6月进入试生产阶段,乳液型聚丙烯酰胺产线已于2022年8月进入试生产阶段,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产线已于2022年第四季度进入试生产阶段。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产线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配套单体扩建产线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于2023年1月1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622.7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25.1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渠环保”)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本次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3 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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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渠环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分阶段将3,622.79万元及相关利息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富淼膜科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将2,225.19万元及相关利息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金渠环保“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无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富淼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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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膜科技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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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渠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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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渠环保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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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拟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拨相关金额至富淼膜科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及金渠环保“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作为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备注:上述金额为银行实际入账金额,包含尚需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9013381310108、465078570925、75120122000598551、10528101040015033、51521800001287、8112001013300701112、32250198625900000774、80182888087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622.7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25.1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渠环保”)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借款利率为无息,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详情参照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拟分别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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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富淼膜科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8018288808736。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甲方二为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80182888093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金渠环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10528101040015033。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甲方二为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105281010400156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