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05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红杉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8,982,4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30%)的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聚业”)和持有本公司股份6,175,4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33%)的股东天津红杉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盛业”)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132,82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期间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大宗交易等其他方式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发来的《关于建工修复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红杉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截至本公告日,红杉聚业共持有公司股份8,982,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红杉盛业共持有公司股份6,175,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3、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已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红杉聚业、红杉盛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按公司股份总数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132,823股)。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方式;
5、减持时间区间: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大宗交易等其他方式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红杉聚业、红杉盛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按照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建工修复股份。在所持建工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建工修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企业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10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按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价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红杉聚业、红杉盛业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曾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2、红杉聚业、红杉盛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出具的《关于建工修复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