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立青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立青女士和荣先奎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备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降低公司煤炭采购成本,2023年1月18日,公司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帮能源供应链”)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胜帮能源供应链采购不超过5万吨低灰分优质煤炭,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采购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公司控股股东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帮凯米”),胜帮凯米的控股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胜帮能源供应链100%股份,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胜帮能源供应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立青女士和荣先奎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397号16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宇律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具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销售;肥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2、近三年经营情况
胜帮能源供应链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为胜帮凯米,胜帮凯米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胜帮能源供应链100%股份,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胜帮能源供应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经公司查询,胜帮能源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低灰分优质煤炭,数量不超过5万吨,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采购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一)产品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和供货周期
1、产品的名称
产品的名称:低灰分优质煤炭
2、产品的计量单位:吨
3、产品的名称、价格、税率:
■
乙方将产品(以下简称“供货标的”)送达交货地点,并开具国家认可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定价机制:按陕煤集团的结算价格为基准,最终定价以双方签章的结算单为准。
5、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煤进货验收标准的规定;
(2)乙方必须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达到附件和合同的要求,并随产品提供该批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质量保证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视为乙方未如期供应,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未供货部分总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减产或停产损失,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
6、产品的供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需将供货期延长,则双方在合同到期前15天另行协商续签。
(二)产品的供货数量
乙方的供货数量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最大不超过50,000.00吨/自然年(大写:伍万吨),如果甲方的订单超出上述范围的,乙方在3天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能够供货,逾期乙方没有明确表示供货的,则视为乙方未接受甲方的订单。
(三)产品的运输方式、包装方式、标准及风险、费用承担
1、产品的运输方式为船运加汽运。
2、风险承担: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给甲方前的一切货物损失和风险。在产品运抵甲方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承担货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
3、费用承担:送货产生的运费、装卸费、人员工资、运输工具损耗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自行与相关第三方进行结算。
(四)货款的结算及支付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按实际到货数量在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暂定价格付清到货批次的全额货款,待双方确定结算单价后,甲乙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若结算总金额高于暂收总金额,甲方在结算单价确定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补足余款;若结算总金额低于暂收总金额,余款部分乙方于结算单价确定日后的 5个工作日内退还需方或在后续合同中予以冲抵。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减产或停产的损失。甲方减产或停产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损失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六)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2、甲乙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内 通知对方,提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甲方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寻找到交易条款更优的其他供应商,则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条款改变,如协商未果,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届时已完成装运的货物,甲方应以本合同条款执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人经营情况稳定,经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降低公司煤炭采购成本、提升煤炭品质,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胜帮能源供应链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