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15版)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福斯达控股的承诺
1、本单位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单位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单位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单位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葛浩华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及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民生投资系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部分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民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股民生证券的方式间接持有民生投资股权。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中民生投资系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东中存在民生证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刘宇、王桂元、黄勋云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因此,公司存在离职人员通过民生投资间接入股的情形;
2、离职人员已出具承诺,确认不存在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的情形,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入股情形。其中,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59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福斯达”,证券代码“603173”。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4,0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1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月30日
(三)股票简称:福斯达;股票扩位简称:福斯达深冷
(四)股票代码:60317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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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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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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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福斯达控股直接持有公司9,571.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8219%,为公司控股股东,福斯达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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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福斯达控股直接持有公司79.7625%的股份,福斯达控股系由葛浩俊(持股53%)与葛浩华(持股47%)控制;福嘉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042%,葛浩俊为福嘉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27.35%的份额;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6667%、3%和3%的股份。葛水福与葛浩俊、葛浩华系父子关系,葛浩俊与葛浩华系兄弟,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计91.6334%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020年12月31日,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福斯达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拟向福斯达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前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对向董事会提案或在董事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2)对向股东大会提案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全体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或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以孰晚为准)”。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葛水福先生,男,195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25195302******,住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葛浩俊先生,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25197606******,住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葛浩华先生,男,197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希腊共和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25197801******,住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本次发行前,许桂凤持有公司0.4166%股份,为实际控制人葛水福先生的配偶,实际控制人葛浩俊、葛浩华的母亲。许桂凤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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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6,17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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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5元/股。
三、市盈率
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99.901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67.5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19%。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32.5469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81%。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4,6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12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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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每股发行费用:2.1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5,889.41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7元/股(按截止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81元/股(按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96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22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披露,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1-9月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约为170,000.00万元至190,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幅为17.53%至31.36%;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5,000.00万元至18,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幅为-6.35%至12.3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4,000.00万元至17,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幅为7.86%至30.98%。
发行人上述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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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刘向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保荐代表人(或联系人):张兴、刘向涛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电话:010-8512 7883
传真:010-8512 794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