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拟签订《年产30GWh动力
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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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拟签订《年产30GWh动力
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拟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双方”)签订《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就孚能科技投资建设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 本项目拟规划的产品类型包括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和三元材料动力电池。
● 公司预计本次项目投资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股权融资等,具体融资方式的确定、最终能否足额筹集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不能按计划筹措资金,则存在项目延期、中断、终止等风险。
● 项目投入建设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如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或运营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协议签订情况
(一)协议签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广公司最新动力电池解决方案-Super Pouch Solution的综合性优势,开拓新客户和新市场,并且为主要客户就近配套产能,公司拟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将本项目规划为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产品类型包括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和三元材料动力电池。
(二)签订主体
甲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内容概况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甲方支持乙方或乙方的本项目合作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500-600亩用地用于建设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积极配合乙方落实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备案、审批等相关事宜,协调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支持等事宜;支持乙方参与辖区内储能项目,支持搭载乙方新能源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本项目落地后,甲方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成立专班作为本项目的对接窗口,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调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为加快项目审批、建设协调、兑现优惠政策等提供全方位服务。
公司将按照协议履行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注册项目公司;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工商、统计、税务征缴关系,不擅自变更股权、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公司,确保项目公司应有业务量等义务。
(四)其他事项
双方就违约责任的承担、保密职责的履行、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等达成了一致。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公司巩固研发引领优势,增强产品供应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就近满足主要客户的需求。广州所在的华南地区车企密集,且终端用户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旺盛,有利于公司开拓新客户,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
本协议履行短期内将增加公司资本开支和现金支出,但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业务布局和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预计本次项目投资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股权融资等,具体融资方式的确定、最终能否足额筹集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不能按计划筹措资金,则存在项目延期、中断、终止等风险。
项目投入建设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如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或运营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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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
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截至2023年1月28日,公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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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2,000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104,151,200元,计提了89,570,032元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就上述104,151,200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 风险提示: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海锐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解放”)、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奔腾”)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该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上海锐镁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于2022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初24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289,600元;
二、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3,289,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52,830,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0,660,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39,798,88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驳回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772.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8,772.44元,由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随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或简称“二审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一汽解放、一汽奔腾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二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民终609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772.44元,由上诉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2,000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104,151,200元,计提了89,570,032元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就上述104,151,200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海锐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