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1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0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3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25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0号文同意,公司33,2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8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京源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5332929
联系邮箱:suhaijuan@jsjyep.com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2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苏海娟: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29日,公司通过供应商向李武林控制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2021年4月,京源发展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李武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本人知情并同意,苏海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参与并实际执行了资金占用的过程。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武林、苏海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武林、苏海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3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事项
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号),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就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相关事项具体情况
1、2021年3月10日,公司与宜兴市华轩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环保”)签订了采购合同,公司于3月29日支付预付款260万元。后双方协商取消合同,2021年4月13日,华轩环保通过原收款账户退回预付款。
2、2021年3月24日,公司与山东鑫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电力”)签订了施工合同,公司于3月29日支付预付款215万元。后双方协商取消合同,2021年4月14日,鑫致电力通过原收款账户退回预付款。
3、2021年1月29日,公司与南通裕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福机电”)签订了采购合同,公司于3月29日支付预付款51万元。后双方协商取消合同,2021年4月14日和2021年4月16日,裕福机电通过原收款账户分2笔退回预付款。
4、2021年2月24日,公司与宜兴市能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慧环保”)签订了采购合同,公司于3月29日支付预付款20万元。后双方协商取消合同,2021年4月28日,能慧环保通过原收款账户退回预付款。
公司通过供应商将上述款项共计546万元临时拆借给公司关联方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4月底,京源发展已将上述款项全额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已通过退回预付款方式全额支付给公司。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发现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采取以下具体整改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积极督促京源发展支付借款利息,尽快消除不利影响。京源发展于2023年1月19日按4.35%的年化利率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11,223.16元。
2、完善公司内控制度,防范内控风险,进一步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公司现全面梳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提高规范意识。公司将持续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及时更新知识,督促相关人员提升工作胜任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三、公司致歉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已经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依规持续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