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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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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2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3-00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为负值

● 业绩预告相关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000万元到-19,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000万元到-19,5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2、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000万元到-33,0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47.67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981.14万元

(二)每股收益:0.04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受新冠疫情及旅客出行意愿下降影响,2022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约3.66亿元,其中道路客运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22亿元左右,整车销售及燃油销售等销售业务实现的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1.43亿元左右。

因道路客运业务主要成本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和站场、车辆等固定资产折旧、燃料、人工成本及修理费、路桥费等,成本支出相对刚性。2022年度公司预计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约2.22亿元,其中道路客运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1.36亿元左右,整车销售及燃油销售等销售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1.35亿元左右。2022年度营业成本下降幅度低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减少7,200万元左右。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本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数据。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3-005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判决尚待履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1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10月29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55722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都福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于都福兴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华嵘保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3年1月19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3民终392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都福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3492.06 元(上诉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744.40万元,计提比例为74.44%。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