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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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公司顺应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加快产业链布局,开展规模化业务推广,继续加大研发、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投入,因此人员数量和期间费用大幅增加。同时,受销售产品结构变化、疫情、供应链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整体毛利率和业绩同比下降。
2、预计2022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2,000.00万元,具体以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2年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拍并投资建设基地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自筹资金参与竞拍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地块编号为J2022-08G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编号为:宁区自然资告字〔2022〕6号。在上述土地竞得使用权后,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检测、生产基地,公司拟投资不低于3.5亿元且不超过8.5亿元用于投资建设项目,具体投资金额以正式项目投资方案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拍并投资建设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3,132万元竞得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七都三屿工业园区内蕉安路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编号:J2022-08G)的地块,并收到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确认书》(编号:宁区自然资挂牌〔2023〕1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三、竞得土地的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J2022-08G
2、土地位置:宁德市蕉城区七都三屿工业园区内蕉安路北侧、经四路东侧
3、土地面积:46,391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矿用地-二类工业用地
5、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1)建筑容积率:2.0≤建筑容积率≤3.0
(2)建筑系数:≥40%
(3)绿地率:10%≤绿地率≤20%
(4)建筑高度:≤24米
6、出让年限:50年
7、成交金额:3,132万元
三、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的土地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将用于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能,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次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公司取得《成交确认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与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相应权属证书。项目开工建设前还需依法办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执行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后续会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确认书》(编号:宁区自然资挂牌〔2023〕1号)。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6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7日(星期二)。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有财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8人,代表股份66,386,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2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5,459,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0,926,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9%。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386,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第016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6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有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8人,代表股份66,386,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7,783,896股)的比例为44.921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5,459,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52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0,926,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939%;(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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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