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1版)
1、债券全称:2022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期限:6年
3、发行规模:18亿元
4、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5、起息日:2022年4月22日
6、付息日期: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二、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债券召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
(四)投票表决期间: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
(五)债权登记日:2023年2月2日
(六)召开地点:线上
(七)会议召开形式: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开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2023年2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九)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3年2月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2、发行人;3、受托管理人;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会议使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2023年2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提出异议时具体需准备的文件如下:
1、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3、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机构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以及异议函(详见附件一)在异议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快递方式等书面方式送至受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券持有人,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二)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提出异议时,每一张未偿还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异议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异议函均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所持债券没有提出异议权利,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异议函采取记名方式提出异议。
(五)异议期届满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六)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将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将立即终止。
(七)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受托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在异议期结束前发出补充通知,敬请投资者留意。
七、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东方
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联系传真:0755-82131766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信金融大厦35层
邮编:518000
邮箱:lidf@guosen.com.cn
八、附件
附件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召开“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异议函
附件二:关于“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日
附件一: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召开
“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异议函
■
本单位/本人已经按照《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单位/本人对《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或《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债券持有人签名/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
年 月 日
(本函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本函请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信金融大厦35层
邮政编码:518000
或传真至:0755-82131766
收件人/联系人:李东方
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或扫描后电邮至:lidf@guosen.com.cn
附件二:
关于“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参加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本单位/本人对“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1、请在上述三项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3、授权委托书格式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法人债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本委托书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本委托书请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信金融大厦35层
邮政编码:518000
或传真至:0755-82131766
收件人/联系人:李东方
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或扫描后电邮至:lidf@guosen.com.cn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27063 债券简称:贵轮转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上述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1日,公示期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六)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