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以及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二)诉讼二
原告:董瑞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董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主体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3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监事会收到股东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以下简称“《提议函》”)。具体如下: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于2023年2月3日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董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请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函所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3日回复提议人: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提议人作为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监事会致函如下:
新潮能源与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等11名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原股东以及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新潮能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隆德开元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这是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
但是,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隆德开元的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换,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隆德开元申请,其自本函所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因此,提议人提请监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如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一、《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请公司监事会于收悉本函后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广大中小股东重大权益,请监事会依法为股东开通网络投票。”
公司监事会收到《提议函》后,经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了全体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通讯会议。公司监事会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公司目前涉及多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诉讼纠纷,可能给股东大会的召开造成不确定影响。公司监事会不同意由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
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2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集人和所履行的召集程序
1、召集人
股东
股东名称: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召集人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684,118,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截至本公告日,召集人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资格规定,且承诺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履行的召集程序
2.1召集人于2023年2月3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2月3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2.2召集人于2023年2月3日向公司监事会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2月3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2.3召集人于2023年2月3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将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2月20日 8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20日
至2023年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投票方式涉及征集投票权
无
三、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截至本通知发出之前,上述议案尚未披露,召集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四、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或召集人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六、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
(三)登记时间:2023年2月13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2:00一5:00)。
(四)登记地址及证件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
(五)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七、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10 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010-87934800
联系人:刘斌
会议联系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
特此公告。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3年2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3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股东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以下简称“《提议函》”)。具体如下: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作为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董事会致函如下:
新潮能源与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等11名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原股东以及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新潮能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隆德开元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这是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
但是,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隆德开元的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换,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隆德开元申请,其自本函所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因此,提议人提请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如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一、《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请公司董事会于收悉本函后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于章程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广大中小股东重大权益,请董事会依法为股东开通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函》后,经董事长召集,召开了全体董事会成员参加的通讯会议。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公司目前涉及多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诉讼纠纷,可能给股东大会的召开造成不确定影响。公司董事会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董事会于2023年2月3日收到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提议人拟于2023年2月20日自行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经董事会核查,提议人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函》的具体内容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作为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董事会致函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提议人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法向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人于2023年2月3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但公司董事会同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随后提议人于2023年2月3日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但公司监事会同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因此,提议人决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特此通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完成以下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请公司董事会依法公告提议人提交的《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
2、请公司董事会依法公告提议人提交的《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配套文件;
3、请公司董事会依法公告提议人提交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请公司董事会依法于2023年2月11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2月10日)的股东名册;
5、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请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人履行的程序
(一)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2月3日,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以下简称“《致董事会的提议函》”)。
公司董事会对《致董事会的提议函》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会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2月3日,新潮能源监事会收到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以下简称“《致监事会的提议函》”)。
公司监事会对《致监事会的提议函》进行了审核,公司监事会不同意由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三)提议人发《通知函》要求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2月3日,公司收到《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资料(具体请详见同日公告),要求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三、提议人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公司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自2022年10月31日至今,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74,579,124股、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68,350,168股、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41,188,958股,合计持有公司684,118,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提议人满足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提议人满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普通股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的身份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公告提议人提交的《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配套文件、《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依法配合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