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3-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87 证券简称:信科移动 公告编号:2023-004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移动”、“原告一”或“专利权人”)、大唐移动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大唐移动”或“原告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专利侵权诉讼共计6个案件,每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6个案件全部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2,3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唐移动、上海大唐移动就其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立案通知,案件已正式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专利侵权诉讼6个案件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案件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涉案专利为第2009XX.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09XX.1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09XX.1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涉案专利为第2012XX.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12XX.1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12XX.1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三:涉案专利为第2011XX.3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11XX.3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11XX.3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四:涉案专利为第2011XX.X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11XX.X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11XX.X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五:涉案专利为第2010XX.0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10XX.0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10XX.0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案件六:涉案专利为第2009XX.3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事实及理由

原告一是第2009XX.3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09XX.3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