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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3-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02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相关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择日另行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03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履行了审议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监事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04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必要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造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3年2月6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由五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审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日常经营服务,有利于双方实现合作共赢。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预测,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业务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6月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投资”)、凤阳鸿鼎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港务”)、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福莱特”)以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燃气”)发生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111,081.6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2日、 202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2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执行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凯鸿福莱特预计金额包含凯鸿福莱特物流(越南)有限公司所涉及的金额。

2、上表数据均为含税金额,2022年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最终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凯鸿福莱特预计金额包含凯鸿福莱特物流(越南)有限公司所涉及的金额。

2、上表数据均为含税金额,且未经审计,最终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一: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泽云

注册地址: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实业投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阮泽云女士持有62.5%股权,阮洪良先生持有37.5%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1年12月31日,义和投资总资产442,861,933.02元,净资产24,305,942.94元,营业收入8,786,203.95元,净利润1,548,904.30元。

关联关系:义和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阮洪良先生及阮泽云女士共同投资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义和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二:凤阳鸿鼎港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诸荣富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

经营范围:多用途码头装卸、物流、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阮洪良先生持有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1年12月31日,鸿鼎港务总资产56,281,687.21元,净资产26,255,871.59元,营业收入1,651,376.16元,净利润55,384.64元。

关联关系:鸿鼎港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先生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鸿鼎港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三: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利军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行政办公楼二层西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无船承运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公司持有4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凯鸿福莱特总资产6,212.47万元,净资产1,673.56万元,营业收入21,304.49万元,净利润969.44万元。

关联关系:凯鸿福莱特及其全资子公司凯鸿福莱特物流(越南)有限公司的其中一位董事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阮泽云女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凯鸿福莱特及其全资子公司凯鸿福莱特物流(越南)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四: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784.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3幢五层

经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储存、运输、灌装;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的开发、设计、施工、安装;天然气及液化气的相关配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主要股东:浙江泰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枫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松强先生、徐华女士合计持有25.42%股份,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3.76%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嘉兴燃气总资产19.64亿元,净资产8.16亿元,营业收入19.89亿元,净利润1.17亿元。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担任嘉兴燃气的非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嘉兴燃气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前期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正常履约,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租赁员工宿舍、厂房、码头泊位及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流服务及天然气供应服务等。

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员工宿舍、厂房、码头泊位和接受关联方天然气供应服务定价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价方式与公司接受其他物流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价方式一致。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依据公平、公允原则,并参考当期同类型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协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同时期的市场普遍价格水平,或处于与类似交易相比的正常价格范围。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公司与上述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05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因该等修订引起的章程条款序号变化,以及对章程全文中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表述修改为总裁、副总裁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章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除非《联交所上市规则》或《上交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联交所上市规则》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联交所上市规则》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公告当日和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二)以及其它《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除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公告、在公司或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等)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收件人地址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指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下转7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