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3-003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经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决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12元/份调整为8.82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19元/份调整为8.89元/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陈培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3-00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 2023-00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7日,公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1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14)。

4、2019年4月25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0年3月17日,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0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6日,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和十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5月27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和十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2月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2年5 月 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78,514,25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3,554,275.90 元。2022年6月15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22日。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9.12-0.3=8.82元/股

调整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9.19-0.3=8.89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一汽富维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