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1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0,987,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8.288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044%。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80,97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8.284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044%。

3、征集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林丽彬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3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林丽彬女士投票。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8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8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为关联法人深圳鲲鹏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芊熠智能硬件有限公司董事,关联股东杨先进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8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8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8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鑫、刘丽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1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3年1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拥有的股票账户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因新股增发取得公司股票的情况,系因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上述核查对象均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1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导致该激励对象被动构成短线交易,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11,52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11,22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1,520,000股变更为211,22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2、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1号楼

3、联系人:王妮娜

4、联系电话:0769-86921000

5、电子邮箱:ir@mnc-tek.com.cn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