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3-013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仪器仪表产业园2号综合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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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国永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11 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陈晓娟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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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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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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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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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2、3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璐、王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3-012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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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孔凡胜、王书堂、位晓东、曹岚、张健、郑丽丽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